编者按 根据中央安排,将于今年10月召开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将重点研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问题。 胡锦涛总书记曾指出:“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,应该是民主法治、公平正义、诚信友爱、充满活力、安定有序、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。”从中我们可以看到,民主法治不但是和谐社会的重要指标,而且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、有效保障。 今天,本版请来各方专家,从观念、公平、诚信、环保等不同视角,畅谈“法与和谐社会”。
起诉地铁索要五毛钱的厕所发票,起诉铁路索要车上购物发票……从2004年夏天开始,郝劲松先后7次提起公益性诉讼,成为一名执著的“公益诉讼人”。
公平正义,作为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,是通过一定的程序设计得以实现的,这个程序就是法。一个13亿人口的国家,没有法治是万万不能的。
法是为了求得社会全面和谐而达成的理性契约。公平是法的形式,而正义则为法的内涵。法,既代表了公平正义,代表了最大多数人的利益;也是保护人们利益、维护公平正义的盾牌。
在我国,法律是立法机关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,体现了人民的利益和意志,本身就蕴含了公平正义的精神。近年来公众意见在我国立法过程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。立法机关只有不断聆听民声、吸纳民意,法才能真正代表人民的利益,体现公平与正义。
司法,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,是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效救济。当今中国,公民维权存在两种误区:一种是消极退让,忍气吞声;另一种是过激反抗,甚至使用暴力等违法手段,走到了法律的对立面。面对不公法庭见,才是一条捍卫自己合法权益的阳光大道,才是法治社会守法公民的最佳选择。因为渴望公正,所以走上法庭;因为相信法治,所以选择诉讼。
当有人走上法庭,捍卫法律的尊严,让法律开口说话,法律就成为一种神圣的力量,对不法现象形成强有力的威慑。一个典型的案例,特别是那些不以一己之利为目的的公益诉讼,往往能唤起人们对某个关系全体公民权益的问题的关注,促进问题的解决。
一句话,现代文明社会中,主张自身权利、消除弊端的最终手段,第一是诉讼,第二是诉讼,第三还是诉讼。
从2004年夏天开始,为着公益目的,我陆续打了7场官司:针对铁路售货、卖餐、退票拒开发票,针对税务机关拒不履行“查处不开发票”的法定职责,针对花纳税人的钱建的地铁却不设计公厕,针对公厕收费不开发票……
7场案件各有胜败。但于我,诉讼的结果并不重要,更重要的在于诉讼的过程。即使败诉,也有败诉的意义,它能揭示官司背后一些深层次的问题,提醒并促使有关机关改进服务和工作。
以前在中国的火车上消费,吃东西、买扑克等,从来没有发票。这种所谓的“惯例”,几乎被所有人熟视无睹,包括负有征税法定职责的税务部门。他们不但对此不闻不问,在一些公民举报后仍置若罔闻,不履行“查处不开发票”的法定职责。为此,我以行政不作为把国税总局和北京东城地税局告上法庭。
2006年2月,国税总局和铁道部联合发文:从3月1日起,全国的火车必须配备专用的列车售货发票,依法缴纳税金。这一措施的出台不仅保障了每年10亿人次旅客在火车上购物索取发票的合法权益,国家的税收也将大大增加。
以前北京地铁复八线既未设计公厕,且其收费厕所也从来不开发票。在我状告北京地铁后,情况发生了变化。复八线从无到有地在所有的收费厕所配齐了五角钱发票,并被西城区地税局追缴偷漏税款两万余元……
通过诉讼,公民行使了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,法律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,政府职能机构也积极地配合公民的监督并改进工作。在法律的保障下,和谐社会的公平正义得以实现。
新时期的中国公民,应以法律为信仰,并运用法律主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。依法主张权利,依法提起诉讼,是权利人自己的权利,同样也是对社会的义务。只有更多的公民自觉遵守和使用法律,中国才会在宪政的轨道中更良性地运行,并成为一个日益成熟的法治国家。